打工妹被查出肺癌遭辞退
- 2010/1/13 来源:新华报业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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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网摘要: 从镇江来宁打工的小玲(化名),在南京生活多年
从镇江来宁打工的小玲(化名),在南京生活多年。凭着自己的聪慧和好学,很快成为民工打工族中的高薪白领。前年,劳累过度的小玲被查出患有晚期肺癌后,被单位无情地扫地出门。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小玲,拖着病体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。
患绝症被公司赶出门
“我虽然不是南京人,但我最美好的年华都在南京度过”。小玲说,她是从2001年10月18日与南京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,在公司从事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,每月工资5000元。由于小玲工作中的出色表现,公司对她很器重,无论在休假、福利、劳动保护等方面均让她与南京籍公司人员享受同等待遇。
就在小玲憧憬着自己美好的未来时,2006年1月,小玲突然感到身体不适,胸闷异常,浑身无力。经检查,小玲患有肺癌晚期,需立即住院治疗。2007年1月20日,公司在得知小玲的病情后,以小玲生病无法继续工作为由,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,公司正式停发了住院治疗的小玲工资,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应享有的工资、福利待遇。没有了工资,医药费都付不起的小玲,选择了出院。
拖着病体,小玲来到公司多次央求、交涉,希望公司能帮助自己渡过难关,但均被公司拒绝。2007年1月30日,无奈之下的小玲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,法援中心对小玲的遭遇十分同情,当天便指派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国、刘辉承办。
拖病体维权讨得23万
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,认定南京某水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未支付小玲任何经济补偿金和应享有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其行为严重违反《劳动法》等有关规定。2007年3月28日,援助律师代小玲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,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决,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。
庭审中,针对南京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费用计算错误、企业经济困难、内部报销医疗费等意见,援助律师根据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政策,阐述自己的主张,坚持诉讼请求。近日,在栖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,小玲与南京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南京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小玲医疗费、病假工资、经济补偿金、医疗补助费共计23万元。如公司不按期履行协议,须另行支付小玲违约金1万元。拿到23万赔偿金后,小玲泪流满面,激动地表示:“这些钱是我救命钱,有了这些钱,我会坚强地活下去,以报答帮助过我的社会各界好心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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